为畅通营商环境事项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反映渠道,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排忧解难,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全市尊商、亲商、安商良好氛围,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方案》及相关要求,决定依托“信用中国(甘肃平凉)”网站受理平凉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受理条件及情形
(一)受理条件
1.投诉事项有明确的投诉主体和被投诉主体,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被投诉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且属于营商环境部门职责范围。
2.意见建议具体并切实可行。
(二)具体情形
1.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设置不合理审批条件和隐性壁垒;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注销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2.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3.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担当、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罚代管、过度执法的。
4.“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的。
5.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吃拿卡要,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等加重民营企业负担的。
6.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7.滥用信用惩戒手段,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账款等,对市场主体运动式执法、执法程序不严、多头重复执法的;
8.招商引资承诺不履行、奖励补贴不兑现的。
9.要求企业安装服务软件并强制刷单、打卡的。
10.其他不履行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11.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不予受理条件及情形
(一)不予受理的条件
凡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均不予受理。即使投诉举报人对上述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应由原渠道解决,不属于营商环境部门受理范围。另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问题线索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如事权在上级机关、合同有无效力的认定等,也将告知投诉举报人反映渠道,不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1.属于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2.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
3.投诉举报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
4.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或者已由特定行业部门受理。
5.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已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认可处理结果,但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
6.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
7.没有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或者投诉举报线索来源不清。
8.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意见建议不具体、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10.意见建议无法落实的。
附件下载: 投诉举报材料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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