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市场秩序,有力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现提示如下:

       一、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或备案管理范畴,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征信业务(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措施。

       三、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对擅自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依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四、不从事征信或信用评级业务,或未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请尽快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删除“征信”“信用评级”字样。未按要求整改的省内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