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期,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信用监管关键环节,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推动了行业自律。

一、崇信县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案

2025年8月11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虽能提供随机抽取的抗病毒口服液、三黄片的有效销售出库单及供货方资质,但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上述2种2批次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此前,该局已于2025年7月4日因同类问题向该卫生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于7月11日前改正,但该卫生室逾期未改。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依法对该卫生室作出减轻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用警示: 此案反映出个别主体对责令改正要求置若罔闻,信用意识淡薄,屡查不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是追溯药品来源、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凭证,其缺失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相关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指出的问题及时、彻底整改。

二、崇信县某零售药店销售劣药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某零售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药橱柜内的大黄、独活两种中药饮片因养护不当,已出现多处虫蛀。该药店销售虫蛀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关于禁止销售劣药的规定;其药品养护不到位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日责令该药店立即整改,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劣药共计680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用警示:药品存储养护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药品疗效和患者用药安全。此案暴露出经营者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执行上存在严重信用缺失。广大药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GSP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经营全过程合规、守信。

三、崇信县某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虽能提供随机抽取的医用棉签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但未建立并保存该批次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检查当日责令该诊所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信用警示: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的基础性信用保障措施。记录缺失意味着质量追溯链条中断,潜在风险增大。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筑牢安全防线。

上述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部分食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落实主体责任、遵守信用规则方面存在的短板。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严格执法,不仅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支撑。下一步,崇信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将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继续深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社会诚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