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状况,紧紧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所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有关典型案例(第三期)予以公布。

案例一泾川县某汽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铅酸蓄电池案

2025年3月5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泾川县某汽车修理部销售的2台“川西”牌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N140R,生产日期20240605;N200LB,生产日期20240620)外包标注执行标准为GB/T5008-2013,该执行标准已于2024年6月1日废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17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川西”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2台,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崆峒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6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某电动车行门口摆放2辆待销售电动自行车均无产品合格证、无充电器、未配备电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5.5产品合格证”和“4.4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大阳牌(规格型号:TDT2214Z、TDT2301Z均无充电器、未配备电池)电动自行车各1辆,并处29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崆峒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6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某车行店内有1辆电动自行车无产品合格证、无充电器、未配备电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5.5产品合格证”和“4.4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台铃牌(规格型号:TDT1182Z,均无充电器、未配备电池)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12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灵台县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5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灵台县中台镇某摩托车商行正在对型号为1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141Z”、整车编码:348822400972953)进行维修充电,其电池仓盒内有5组标称为“6-DZF-21(12V21Ah)”的超威牌铅酸蓄电池。该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2025年4月29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0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华亭市某电动汽车销售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4年10月24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辖区内某电动汽车销售店销售的6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随车搭载的控制器上均无生产企业信息,车辆电池仓内均没有电池,与该电动车自行车相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车辆控制器生产企业信息和电池相关信息不符合,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结合《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该电动汽车销售店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华亭市某摩托车修理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4年10月24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辖区内某摩托车修理店销售的6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随车搭载的车辆控制器生产厂家信息与其相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控制器生产厂家信息不一致,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结合《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该摩托车修理店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华亭市某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4年10月30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辖区内华亭市某车行销售的名为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车辆编号348822301105922)电池仓内无蓄电池,控制器无生产企业信息。经现场核查该车合格证显示控制器生产企业为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制器型号WK4835MN;但整车配带控制器型号为A4835L-ZNI-JTL039B,两者信息不一致,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结合《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