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庄浪县法院与县发改局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现就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或录入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名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二、修复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信用惩戒期限,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三、申请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四)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六)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七)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八)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九)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十)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十一)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清单;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依据本公告第三条第(九)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三)书面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应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诚实守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以及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提交至庄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

(二)本院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将在当日启动审查程序。

(三)对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本院将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录入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名单的被执行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本院将在审查相关材料、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联合相关部门甄别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六、取消信用修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信用修复: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传唤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

(四)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二)对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的自然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清理审查的申请,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松绑解困。

(三)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财产状况的调查。

八、特别说明

本公告中的信用修复指的是申请修复人在本院民事案件执行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录入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名单,在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后,由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屏蔽相关信息。裁判文书的撤回及第三方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等)的信息屏蔽不适用本规定。

1.联 系 人:庄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联系电话:0933-8559248

3.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东大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