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经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到期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平凉市司法局)反馈。
联 系 人:刘煜
联系电话:0933-8232538
联系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12楼
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