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执行和解协议,还未收到赔偿款,法院还管吗?”10月12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合肥市长丰县,将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却一直不予履行的被执行人韩某依法拘传,迫于执行压力,韩某按照判决书裁判内容依法全部履行,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韩某驾驶皖某号牌小轿车,沿舒城县S317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韩某负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韩某需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63000余元。
执行经过
因被告韩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2年3月,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韩某与申请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先还款20000元,余款40000元,自4月起每月还款10000元至还清时止。但和解协议签订后,韩某并未按约定履行,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最后还耍起了滑头,玩起了失踪的把戏。
10月12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清晨立即出动,赶往被执行人韩某现在的居住地合肥市长丰县某小区,成功将还在熟睡的韩某拘传,执行干警严厉地批评了韩某以和解为由拖延履行、拒不履行的不诚信行为,并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还在嚷嚷着没有钱的韩某终于认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随后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当场按照判决书裁判数额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该案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纳入执行笔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