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巧执行
来源 :崆峒区法院发布 :2018-08-30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平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平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某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由于该案执行标的较大,被执行人一时无法筹集到470万元现款履行执行义务,经执行干警给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督促被执行人积极想办法,被执行人权衡再三后,遂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用本公司在静宁县城关镇西城区滨河路金果国际博览城26套商用铺面抵偿其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470万元。随后,申请人张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圆满得以执结。
就这样,通过变通思路、因案施策,采取以物抵债的方法,既加快了案件顺利执结的进度,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案件执行环节和执行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