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欠债不还 法定代表人被拘留!
来源 :平凉中院发布 :2018-08-03
5月9日,平凉市富达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平凉中院决定拘留15日。
2014年8月19日,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平凉市富达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平凉中院提起诉讼,富达公司随后提出反诉。平凉中院审理后判决富达公司支付庆阳建安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等各项损失共计580086.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77元。富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甘肃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富达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庆阳建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3日,平凉中院向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富达公司一直未按期主动履行义务,经平凉中院多次执行,富达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10月20日、10月23日分三次履行案款共计611386.72元,扣除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仍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888.26元拒不履行。5月9日,执行法官再次传唤刘某要求富达公司履行义务,但刘某又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平凉中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自4月9日全省启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以来,平凉两级法院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部署、第一时间全面投入会战。充分利用省上发布《敦促通告》的强大威力,灵活运用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执行声势,会战初见成效。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拘留129人,罚款3案3人共1万元,限制高消费253人次,按拒执罪移送6案4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34人。共执结案件346件,执行到位标的1991.32万元。
【法律链接】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富达公司未按判决和执行通知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长达两年多时间,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